公告日期:2018-04-20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18-054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及变更日期
1.2017年,财政部分别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准则22号(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准则23号(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准则24号(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准则37号(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准则14号(修订)”)五项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并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新会计准则。
2.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准则42号”),要求企业自2017年5月28日起执行。
3.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以下简称“财会〔2017〕30号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公司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22号(修订)”、“准则
23号(修订)”、“准则24号(修订)”、“准则37号(修订)”、“准则
14 号(修订)”,需对财务报表期初数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作出适当
的调整,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以前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新修订的准则“准则42 号”、“财会〔2017〕30号通知”,公司
均按照准则规定日期执行。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22号(修订)”、“准则
23号(修订)”、“准则24号(修订)”、“准则37号(修订)”、“准则
14号(修订)”。其他新修订的准则“准则42号”、“财会〔2017〕30
号通知”,公司均按照准则规定日期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一)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金融工具相关的变更内容主要包含:一是金融资产分类,按照“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改为“三分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是金融资产减值,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三是套期会计方面,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取消了有效性测试的定量标准和回顾性测试要求;四是进一步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五是相应调整了金融工具披露要求。
(二)收入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明确规定了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
(三)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会计政策变更与影响
新准则明确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终止经营的列报。
(四)财务报表格式变更及影响
根据新准则要求,资产负债表新增“持有待售资产”、“持有待售负债”,利润表新增“持续经营净利润”、“终止经营净利润”、“资产处置收益”。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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