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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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0 21: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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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31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7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七)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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