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09
关于修改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了适当的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完成基金变更注册(证监许可
【2017】1233号),对基金合同的内容根据基金运作需要及法律法规、监管的要求进行了修订,其中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的事项于2017年9月5日经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基金合同的修
改内容进行公告。本次修订,为便于投资者的理解,遵照行业份额命名惯例,将B类份额名称更改为C类
份额,费率标准、基金代码、业务规则不变,C类份额将于2017年9月13日启用。
章节变更注册及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前变更注册及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后
第一部分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及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变更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二部分释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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