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5
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事前已向独立董事提供本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在召开会议之前独立董事对《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进行认真核查,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本次增加关联交易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带来影响,公司也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事项,并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连向阳、万解秋、张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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