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5-06-11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规范意见")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金鼎英杰律师
事务所接受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毛玮红律师("本所经办律
师")出席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规范意见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意见,经
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后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仅供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05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05年6月10日召
开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05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对召开股东大会的有
关事项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董东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股东登记表》以及有关的身份证明、委托书、
持股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均为现任职
务,具备列席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共有7名股东(股东代理人),共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312,793,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6.85 %(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及代理人3人,代表股
份444,500股,占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
大会的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会议以312,793,5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444,5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
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分别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5)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6)审议通过续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审议通过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审议通过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
该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和规范意见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
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毛玮红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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