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6-04-28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金鼎
英杰律师事务所接受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毛玮红律师(以
下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意见,经
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后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06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06年4月27日召开公
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06年3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上对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予
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董东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股东登记表》以及有关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现任职务,具备出席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截止2006年4月18日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额为499,840,169股,其中社会公众股
股份186,840,169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共有10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股份数额为313,215,900股,占公
司股份总额的62.66%,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及代理人6名,代表股份866,900股,占社会公众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46%。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
的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会议以313,215,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予以
通过。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866,9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2)审议通过公司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会议以313,215,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予以
通过。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866,9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3)审议通过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会议以313,215,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予以
通过。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866,9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4)审议通过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会议以313,215,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予以
通过。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866,9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5)审议通过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会议以313,215,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予以
通过。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866,9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会议以313,215,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予以
通过。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866,9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会议以313,215,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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