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者收益率与基金发布的收益率为何不符?
大地的恩情
2018-07-30 11: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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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基金投资者发帖说,基金公布的收益率与自己的收益率严重不符,显示是盈利的,但是实际根本没有这么多,甚至还是亏损的。
我认为可能有几个原因,欢迎大家理性探讨:
一是购买时间是基金开放期的净值最高峰阶段,所以只要累计收益不超过最高峰,就会显示亏损;
二是赎回期间被基金收取1%手续费,这是非常巨大的成本,导致即使累计收益超过最高峰,仍然难以弥补被收取的手续费成本,所以显示亏损。
其实考虑到机会成本与时间价值,这种封闭式定开基金,收益率不超过3年定期存款或国债、或者货币基金的,都算是亏损。

所以,基金发布的收益率,其实根本不能反映实际收益。此外,收益率的计算模式,也会导致收益率不一致。
比如“博时月月薪”这只基金,收益是累计的,但是在正常月度内会以所谓“分红”返还、自动赎回一部分本金,即所谓的“月月薪”,这样一来,分母不断减少,分子不断加大,结果导致所谓收益率出现虚高的现象(亏损的话,也会虚大)。另外,如2016-2017年度跌幅达到4.5%左右,2017-2018显示收益3.3%左右(截至7月底),实际上2016-2018跌幅是1.2%左右。因此,累计仍然是亏损,考虑期间赎回成本,亏损更大(不过好像月月薪赎回不收取1%,双月薪是要收取1%的)。赎回收取1%所谓手续费,也是基金生财之道,同时加大了投资者的亏损幅度。

基金这种数字游戏玩弄收益率,其实不好。而且,即使亏损,也不影响经理们拿取高额佣金和收益,这更不好。这也说明,基金监管存在严重漏洞,导致基金黑幕至今仍然畅通无阻。
所以,感觉似乎除了货币基金之外,其他类型基金还是不碰为妙,包括这种定开债基,尤其是长达3年的定开债券基金。

另外,基金报告总是说“不承诺收益”,以此作为对基金收益质疑的回答。问题是不承诺收益,凭什么要客户要牺牲这么长时间的流动性?虽然是合约规定,只能说明这是合约漏洞问题。不是说凡是合约规定都有合法性或都一定有法律效力的。既然牺牲了流动性,基金经理自身薪酬收益,就应该与基金本身收益挂钩,或者承诺不低于同期限的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否则,又不承诺收益,又要封闭起来关门打狗,这种模式,今天想来,即使不讨论法律条款有效性问题,也是太不厚道。基金都是难以做到承诺收益,这个好理解,问题人家是开放式的,至少可以确保投资者可以随时认赔出局,可没有封闭期。博时月月薪和双月薪这么长,3年的封闭期,中间极小规模和额度的所谓赎回,完全不能保护投资者。

所以,这种霸王条款和明显不符公平原则的合约条款,需要改进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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