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9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战略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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