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30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
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议案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八条 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 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二) 能够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及职工的权益;
(三) 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经营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公司违反上述第九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审核账簿和文件,有权请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监事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造具的各种会计表册(包括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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