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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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于鹏、郭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宜华健康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宜华健康董事会根据2019年2月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宜华健康董事会已于2019年2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上分别刊登了《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宜华健康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2月18日下午3:00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口右侧宜都花园宜华健康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奕民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2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2月17日15:00至2019年2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宜华健康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宜华健康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宜华健康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均为2019年2月11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宜华健康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317,485,505股,占宜华健康总股本的50.641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宜华健康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数5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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