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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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于鹏、魏亚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宜华健康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宜华健康董事会根据2018年5月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宜华健康董事会已于2018年5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等
相关网站上刊登了《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2018年5月4日,因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请公司董事会将
《关于终止公司2017年度配股事项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宜华健康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上刊登了《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对《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内容进行了补充。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宜华健康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8日下午3:00在广东省汕头市澄
海区文冠路口右侧宜都花园宜华健康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奕民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15:00至2018年5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宜华健康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宜华健康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三、本次会议新增议案的情况
宜华健康董事会于2018年5月3日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后,宜华
健康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终止公司 2017
年度配股事项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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