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1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 司聘任2018年度公司财务 、内控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 、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 货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潘同文 郭 刚 徐燕松
签署日期:二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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