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2018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机场资讯
2018-09-25 19: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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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B座11层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6G20170559-00009号
致: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受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郑德刚律师、毕明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9月7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联系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9月25日(星期二)14:30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T3商务办公楼A座702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敏生先生主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截至2018年9月17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东名册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股东签到册的核对、审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名,代表股份1,254,570,9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050,769,509股的61.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名,代表股份1,207,937,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050,769,509股的
58.9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名,代表股份46,633,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050,769,509股的2.2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约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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