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王生物: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海王生物资讯
2023-12-08 21: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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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09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局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局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局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决策机构,主要
负责人力资源规划和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董事局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物色、筛选、审查、推荐,并就公司治理准则的制定与贯彻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公司董事局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工作会议组织机构,公司董事局办公室及人力资源部门为公司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执行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5-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局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局成员联合提名,
并由董事局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局会议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局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因涉及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

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局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局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同时对董事局主席提名的总经理、董事局秘书、财务总监人选、总经理提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人力资源提出规划,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二)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局提出建议:(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董事局授权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局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局审
查决定。董事局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局会议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条 除本工作规则明确需要董事局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外,提名委员
会对于第八条规定的职权及董事局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决定权。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届董事局任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做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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