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03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高雯律师、刘学钧律师出席公司于2018年5月2日下午14:40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科丰路2号特发信息港大厦B栋18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1、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的《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2、公司发出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审议事项的提案;5、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6、《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如下: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和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手续、登记时间及地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2日下午14:
40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科丰路2号特发信息
港大厦B栋18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蒋勤俭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18年4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的《股东名册》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5个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姓名、证券账户卡、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理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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