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5-11-24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之独立董事意见函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4 年修订本)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华侨城集团公司的委托,深圳华侨城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将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事宜召集相关股东举行会议,公司独
立董事曹远征、叶林、伊志宏、李罗力、王韬就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有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我们认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
革管理办法》和《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将解决公司的股权分置问题,优化公司治理结
构,巩固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兼顾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方案在设计、表决、
实施等方面,充分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遵循了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公司的发展方向将更加清晰和明确,公司治理结构将更加完善,有利
于公司价值的提升及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充分保护
了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同意将上述方案提交公司相关
股东会议表决。
独立董事:
曹远征 叶 林 伊志宏 李罗力 王 韬
200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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