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 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华侨城A资讯
2005-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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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12-27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

"、"公司")的委托,指派朱宇锋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0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

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05年11月24日刊载的《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2、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11月24日刊载的《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

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告》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

前三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告》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

内容有:会议基本情况(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股东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05年12月26日(星期一)上午10:00在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办公大

楼五楼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总裁刘平春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2005年12月16日下午3时交易结束时的《股东名

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

860,601,55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77.4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

(一)《关于投资上海华侨城旅游综合项目的提案》;

(二)《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不存在对会议现场

提出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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