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华侨城A资讯
2018-05-18 19: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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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19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C0093号



致: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



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 贵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



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



3. 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等。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18年4月24日召开的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



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



年5月18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公司董事长段先念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与



会董事以举手表决方式一致同意推举董事王晓雯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8年5月1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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