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26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3-048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九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解释第 16 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
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修订的有关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日期
上述变更依据解释第 16 号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三)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8号公告
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根据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
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要求,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上述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负债和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二)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解释第 16 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经审议后认为:根据财政部相关政策文件,公司对会计政策做出相应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8号公告
调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公允、准确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体现了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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