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关于控股股东过去十二个月增持本公司H股的公告
中兴通讯资讯
2018-05-23 18: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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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24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1844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过去十二个月增持本公司H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人为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新”;原名“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2017年5月23日,中兴新持有本公司股份1,269,830,333股A股,约占当日本



公司股份总额的30.31%。



二、增持及披露的情况



本公司收到中兴新的通知,自2017年5月24日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



中兴新通过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共增持本公司H股2,038,000股,约



占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H股股份总额的0.27%,约占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股份总额



的0.049%。



上述增持后,中兴新共持有本公司股份 1,271,868,333股(包含持有



1,269,830,333股A股,持有2,038,000股H股),约占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股份



总额的30.34%。上述增持事宜本公司已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



报告及2017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相应的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4.4 条的规定,中兴新在首次增持事实发生后的十二个月



届满时,委托本公司对外披露增持结果的公告。



上述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中兴新在上述增持后的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内未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并发表意见如下:增持人具备实施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增持人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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