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24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0 月版)
(经 2023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董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委员全部是非执行董事,独立
非执行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审计公司的前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
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委员:
(一) 他不再担任该审计公司合伙人的日期;或
(二) 他不再享有该审计公司经济利益的日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主要负责就外聘审计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审计师的报酬及聘用条款;
(二)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师讨论审计的性质、范畴以及有关申报责任;审计委员会可通过以下途径,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师的独立性:
(1)查核公司与审计师之间的所有关系(包括有否提供非审计服务);
(2)每年向审计师索取资料,了解审计师在保持其独立性方面,以及在监察有关规则执行方面,所采纳的政策和程序;有关规则包括就转换审计合伙人及职员的现行规定;
(3)在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每年至少会见审计师一次,讨论与审计师费用有关的事宜、任何因审计工作产生的事宜及审计师想提出的其他事项;
(4)审计委员会或可考虑与董事会共同制定有关公司雇用外聘审计师职员或前职员的政策,并监察应用该等政策的情况。审计委员会就此应考虑有关情况有否损害或看来会损害审计师在审计工作上的判断力或独立性;
(5)应确保外聘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不会损害其独立性或客观性。当评估外聘审计师在非审计服务方面的独立性或客观性时,审计委员会应考虑以下事项:
(i)就审计师的能力和经验来说,其是否适合为公司提供该等非审计服务;
(ii)是否设有预防措施,可确保外聘审计师的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及独立性不会因其提供非审计服务而受到威胁;
(iii)该等非审计服务的性质、有关费用的水平,以及就该审计师来说,个别服务费用和合计服务费用的水平;及
(iv)厘定审计职员酬金的标准。
(三)制订外聘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方面的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本条而言,外聘审计师包括直接负责审计的公司、与其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制权之下的机构,以及可被合理认为属于其国内、国际业务的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将其认为须采取的行动或须改善的事项报告董事会,并建议有哪些可采取的步骤;
(四)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五)协助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确保内部和外部审计师的工作协调,确保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并有适当的地位,检讨及监察内部审计制度是否有效;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包括检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在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前,审计委员会应审阅该等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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