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8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24-015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4 月 1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 号”)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并自 2023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解释第 16 号,规定“关于单
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上述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对会计
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并施行。
(二)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各项基本准则、具体会计准
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第 16 号,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因适用解释 16 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
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公司按照解释 16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对 公司 2022 年度合并报表影响如下:
单位: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 年 12 月 31 日调 2022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影响金额
整前 调整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 91,079,023.03 93,193,713.19 2,114,690.16
递延所得税负债 17,151,885.57 46,003,682.77 28,851,797.20
盈余公积 358,346,168.45 358,346,366.14 197.69
未分配利润 904,438,759.21 892,449,059.26 -11,989,699.9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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