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集团:证券投资内控制度(2017年7月)
方大集团资讯
2017-07-31 16: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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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01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行为规范》和《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其



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委托理财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力而行、



效益优先”的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



资须报经集团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证券投资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第三章 投资管理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



公开披露前,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交所的监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公司相关部门和



人员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证券投资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以



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



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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