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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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鸿园法意字第51号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8年 4月18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高新南一道德赛科技大厦 26楼 2601会议室召开的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目的使用,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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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依据 2018年3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年3月27日在《证券
时报》和指定的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又于2018年4月12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提示性通知。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时间及地点、股权登记日、网络投票时间及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流程、投票规则、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年 4月 18日(周二)下午 14:
30 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高新南一道德赛科技大厦 26楼 2601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4月17日—2018年4月18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8日
上午 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 4月 17日下午 15:00至 2018年 4月 18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其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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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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