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1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陆洋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76 号
陆洋:
2023 年 11 月 30 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
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6 号、〔2023〕64 号、〔2023〕93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本所就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或公司)重大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部分债务融资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且决策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质押的情况,对泛海控股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深证上〔2023〕1096 号)。
你作为泛海控股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泛海控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股票上
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
第 4.4.2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4.2 条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认真
予以整改。
同时,提醒泛海控股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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