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8)第511号
致: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2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院东旭大厦综合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5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8年9月6日通过指定披露媒体发出了《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2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院东旭大厦综合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侯继伟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2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18年9月20日下午15:00至2018年9月21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6,116,2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1191%,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6,082,0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116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84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7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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