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20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昆明东旭启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拟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昆明东旭启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东旭启明”)拟与关联方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建设”)签订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东旭建设将承接昆明东旭启明东旭悦山湖(一期)施工,合同金额暂定4,4036.21万元(最终以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造价为准),同时东旭建设还将承接昆明东旭果林水库04地块售楼部及样板房外装及内装工程,合同金额暂定1,020万元(最终以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造价为准)。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发包行为,交易价格经公开招标确定,定价公平合理;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朱胜利先生,邓新贵先生,王甫民先生,黄志良先生及柏志伟女士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环鑫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出租房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环鑫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鑫融”)拟与关联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向东旭集团出租中环假日酒店,租赁期为12个月,合同总金额暂定为190,638,886.80元。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朱胜利先生,邓新贵先生,王甫民先生,黄志良先生及柏志伟女士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签名:
陈爱珍 董志勇 李东昕 王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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