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16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公告编号:2017-93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下午15:00至2017年9月15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院东旭大厦综合会议室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胜利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14,869,307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31.02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14,869,307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31.02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9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04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9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04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
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议案一、 关于为子公司广水市孚阳电力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
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869,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发友、任浩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