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16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接受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单位的议案》;
2.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5.《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已于2023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形式公开发布了《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式等予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1号综合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3.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2.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0,419,9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86,873,870股的39.036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83,9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86,873,870股的0.2007%。根据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情况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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