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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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19: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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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1-16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2019年1月15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的顺利进行,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规则》、《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为规范股东大会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批准的部分职权。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超过二分之一(不包括二分之一)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 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 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b)主要地址(住所);

(c)国籍;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公司发行股本状况;

(4)公司最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董事会、审计师及监事会报告;

(5)公司的特别决议;

(6)公司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所购回自己证券的数目及面值,为此支付的总额、及就每一类别购回的证券支付的最高及最低价的报告(按内资股及外资股(及如适用,H股)进行细分);

(7)已呈交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他主管机构存案的最近一期的周年申报表副本;

(8)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仅供股东查阅);

(9)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对损害公司利益或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相关权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九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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