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股票质押败诉,实控人可能变更
股友LlleRB
2021-01-06 10:03:01
  • 6
  • 18
  •   ♥  收藏
  • A
    分享到:

民事上诉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 告    (2019)粤03民初3485号姜剑、郝立新、郝斌:原告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兰英、姜剑、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基业恒兴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郝立新、郝斌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348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朱兰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融资款本金116,110,131.4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6,110,131.42元为基数,按照年化18%的标准自2019年7月30日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兰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300元、保全担保费60,644.21元;三、确认原告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朱兰英持有的16799997股深大通(证券代码:000038)股票享有质押权,有权就前述股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姜剑、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基业恒兴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郝立新、郝斌对被告朱兰英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8,545.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朱兰英、姜剑、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基业恒兴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郝立新、郝斌负担。原告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前述费用,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0年12月22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