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04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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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编号:06G20230204-00003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接受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建惠律师、邓叶行健律师(以下
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德恒及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德恒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 、 公 司 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深圳市新型储能产业股权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3、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 公 司 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号);
5 、 公 司 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号);
6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3 年10 月1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0号);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德恒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主体的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及/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德恒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临时提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律师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召开并作出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
时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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