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底新都酒店被纳入旧城改造范围,市值已过10亿元。现在的市值应该有多少?
网金控股000033
2019-10-03 1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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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底 新都酒店被纳入旧城改造范围,市值已过10亿元。现在的市值应该有多少?
三、本案抵押物新都酒店2015年12月,在深圳中院重组时被执行人深圳泓睿天阗用人民币5.24亿元获得所有权,因为被纳入旧城改造范围,此时市值超过人民币10亿元,案外人主张的抵押权只有人民币1.2亿,而且是新都酒店唯一有优先受偿的债权。抵押物本身价值远远超过案外人主张的抵押债权,不存在抵押物价值不足偿还,需要执行抵押物孳息的情形,案外人通过申请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都足以保证案外人抵押债权的实现。广州中院对被执行人深圳泓睿天阗所有的新都酒店的租金进行截留和提存,没有损害案外人的抵押权利,根本不存在案外人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五)款“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的情形。四、原审法院做出的执行裁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51条适用法律准确,并无不当,没有终止裁定的法定情形。
综上,案外人“粤财公司”不存在人民法院因为案外人“粤财公司”行使抵押权“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法律事实。不符合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且即使在复议期间申请查封,也将属于轮候查封,在抵押物拍卖、变卖,并过户给第三人之前,对租金不享有优先权。此时,任何一个条件都不具备,执行法院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理得当,请求贵院依法维持原审裁定,驳回复议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查,本院对广州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效力是否及于抵押物的法定孳息?二、抵押物因另案被其他法院查封,抵押权人是否仍然有权收取法定孳息?三、抵押权人的债权能够从抵押物中优先足额受偿时,人民法院在另案中对抵押物的租金收入采取的执行措施是否必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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