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酒店《重大事项及进展》公告怎么不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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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11: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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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酒店《重大事项及进展》公告怎么不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1816号官司?
广州泓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查美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7-2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辖终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泓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号**楼**单元自编楼层**层**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7536544G。
法定代表人:舒红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查美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余姚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津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永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江油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华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炳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上述56位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魏津瑜、王强。
原审被告: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栋***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4472910N。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泓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华银汇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栋***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44633016。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少翔。
原审被告:深圳丰兴汇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栋***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4463184C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少翔。
原审被告:陈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江县,
原审第三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058551。
法定代表人:姜涛。
上诉人广州泓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津瑜、王强等56人、原审被告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以下简称泓睿天阗企业)、深圳华银汇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华银汇通企业)、深圳丰兴汇资产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丰兴汇企业)、陈强、第三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酒店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18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泓睿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而且本案纠纷与上诉人存在最密切联系,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魏津瑜、王强等56名被上诉人因泓睿公司、泓睿天阗企业、华银汇通企业、丰兴汇企业和陈强等损害新都酒店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本案诉讼。新都酒店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本案原审被告泓睿天阗企业、华银汇通企业、丰兴汇企业的住所地亦在深圳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深圳市为被告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地。所以,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且,魏津瑜、王强等56人至起诉之日的诉讼标的额超过194393534.02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的规定。所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泓睿公司关于本案应当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不足,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
审判员  史尊魁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向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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