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笑平与陈强、广州鸿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鸿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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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0 16: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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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笑平与陈强、广州鸿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鸿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17-11-23
关联律所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财保43号
申请人:肖笑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漠,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文,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江县.
被申请人:广州泓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号19楼*单元自编楼层*层*单元(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舒红玲。
被申请人: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泓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肖笑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强、广州泓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相关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以人民币2亿元为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该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确保该案判决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强、广州泓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名下的银行账户、土地使用权、股权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2亿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黄爱斌
审判员 鄢宁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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