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和交易所的行政责任
网金控股000033
2018-10-22 05: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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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
新都酒店对中介机构提起的是民事诉讼。说到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业界讨论较多的是针对投资者的侵权责任,尤其是中介机构虚假陈述对投资者的民事责任。基于投资者保护的考虑,加之中介机构具有信息优势,现行法律对中介机构侵犯投资者权益的民事侵权责任多有规定。但对证券业务当中的另一个角色——上市公司似乎关注较少。
1. 审计机构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16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审计业务当中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是一种基于委托合同产生的委托关系。在审计业务当中,基于委托合同关系产生的义务可以分为两类,履约义务和基于专家职责的高度注意义务。19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不仅仅要满足审计业务协议的明示规定,还应当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勤勉尽责”的职责。如果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未尽“勤勉尽责”的义务,给客户造成损失,则可能产生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以下简称《审计准则1101号》)中,对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的合理保证、职业判断、职业怀疑进行了要求。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综合运用相关知识、技能和经验进行职业判断。本案并不涉及审计程序规范问题,仅在于审计机构和专项复核机构对于财务报告中“高尔夫球场”项目的认定并未提出异议。值得讨论的是上述二机构是否保持了职业怀疑态度。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管理层和治理层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保持警觉。20新都酒店出具的《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属于客观存在的文件,上市公司已经提供了真实有效的财务会计资料供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如若我们认定发布的第二次意见更加合理,毕竟深交所也对此予以认定,则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将上述“高尔夫项目”租金认定为营业收入存在错报。在实事情况、客观文件和会计准则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况下,两所至少没能在初次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和复核时,发现财务报告可能存在错报。尤其,上市公司本身对于“高尔夫球场”项目的认定有所怀疑,还特意委托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此项目专门进行了复核。在确实存在会计争议的时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请示具有解释权的会计主管部门进行认定。故笔者倾向于二中介机构在履行合同义务当中有所瑕疵。但本案产生的是一个会计争议,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在审计师对会计争议进行判断时,本身就可能产生一定的偏差。正如上文所述一般监管机构仅针对“财务造假”情况才会追究审计部门的行政责任。那么,如果仅对会计规则的适用产生了有偏差的判断,不追究行政责任,是否可以追究民事责任呢?如果明确可以追究民事责任,是否过于加重了审计师的责任,从而导致滥诉呢?这个问题的判断将会改变证券市场当中“看门人”的具体角色,所以司法部门此的判断意义重大。
2. 保荐机构的民事责任
对保荐机构民事责任的讨论,基本承接上文的思路。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保荐机构与客户之间是一种基于《保荐业务协议》产生的委托关系。保荐机构在履行合同明示义务的同时,也要履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职责。恢复上市的保荐业务协议中保荐人的主要义务之一是尽职推荐上市公司恢复上市。本案中,广发证券明确表示其反水是基于两会计师事务所对“高尔夫球场”项目的“非经常性损益”认定。实际上,相关法律法规当中,均强调了保荐人在尽职调查当中应当独立判断、审慎核查,不应完全依赖其他中介结构的意见。2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恢复上市中保荐人尽职核查内容也作出了规定,其中就包括收入确认、非经常性损益是否合规。22可见,即使审计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来承担,保荐人仍然需要对特定事项进行独立判断,不能仅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作出结论。
另外,新都酒店认为,广发证券向深交所撤回由其出具的与申请人恢复上市相关申请文件前未与公司沟通的情况下,存在严重过失。在实事方面,笔者认为新都酒店的意见有一定可信性。大信所和广发证券是在天健所反水后三天,并且是同一天发出了调整的说明。事情发展之迅速,确实让人怀疑广发证券是否有对此进行充分的协商。问题就在于,在恢复上市的过程中,保荐机构是否有与上市公司沟通的责任呢?
答案是肯定的。在保荐机构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与上市公司保持沟通,根据询问、沟通的方式核查相关事实是非常常见的。《保荐尽调准则》在第七章专门规定了保荐人对财务与会计调查的准则,强调了财务分析要和发行人实际业务情况相结合。在异常财务事项或财务报表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时,应当向董事会、监事会、业务人员等进行询问。本案中,“高尔夫球场”项目的确定,直接影响了新都酒店恢复上市,保荐机构确实有必要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再作出决定。
(二)证券交易所的行政责任
本案中,深交所其实算是公事公办。《证券法》第56条赋予了证券交易所根据其上市规则决定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权利。根据各审计机构和保荐机构的结论,新都酒店被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依然无法满足要求的财务指标,深交所有权强制公司退市。23鉴于相关起诉材料并未披露,笔者仅在此猜测新都酒店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可能有三:
首先,新都酒店一直对两审计机构反水后的认定不服。2017年5月12日,新都酒店公布的重大诉讼公告称已将审计事务所天健及复核会计师事务所大信所分别进行申请民事仲裁及诉讼,案件正式进入司法程序。而深交所作出退市决定的时间是2017年5月16日。这里就涉及到针对审计结果的还有争议的情况下,交易所是否可以直接作出上市公司退市的决定?还是需要待对新都酒店与中介机构的司法程序走完再做决定?从目前披露的文件来看,深交所本身就倾向于认定该租金收入不属于营业收入,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决定并无不可。如果上市公司可以使用民事诉讼的方式拖慢退市进度,也确实不太合理,所以这种诉求可能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作出相反结论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在第二份文件中均无注册会计师签字,亦与第一次作出结论的会计师事务所并非“同一家”。《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号)明确规定:“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本来,在《通知函》和《调整函》中,如果是作为审计报告的修正,即便没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字,也可以解释为在第一份报告中签字的两名会计师对此审计报告继续负责。然而,本案中两审计机构反水后的报告,都利用“总所与分所”的细微差别,改变了文件的签章事务所。两审计机构的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人,而两分所均是总所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只是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商事活动。24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的是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所以通常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人合性更弱,在民商事活动中更加独立、自主。本案中涉及的两个分所都曾独立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采用独立的编号和证照,可见总所和分所之间的工作不能混淆。即便最终仍由总所承担民事责任,但在经营过程中各会计事务所的经营活动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所以,反水的文件至少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更换了签章机构;第二,无法确定背书的注册会计师,亦或根本没有注册会计师对其背书。这导致反水文件的效力存在瑕疵。而在这种情况下,深交所直接认定了反水文件结论的行为就有待考究。
最后,还是回到会计科目认定本身。在《深交所依法作出*ST新都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当中,深交所说明,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进行过审议。也就是说,深交所是认可各中介机构调整后的材料的。如果新都酒店对这个认定不服,也有可能据此状告深交所,要求其撤回退市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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