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4月25日收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送达的《关于提请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5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函》(天健湘【2017】2号),全文为: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应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我们对贵公司在2015年度财务报表中确认的2014年租赁期的高尔夫物业租金收入作为2015年度经常性损益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就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预测能力作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新都酒店公司2015年度营业收入中确认的2014年度租赁期的高尔夫物业租金收入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鉴于其收入确认的背景及特殊性质,具有偶发性,应被视为非经常性损益。
根据有关信息披露及审计准则的规定,我们提请公司管理层及治理层考虑上述意见,调整将2014年租赁期高尔夫物业的租金收入作为2015年度损益列报的判断,在编制2016年年度报告时作出适当处理。
特此告知!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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