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姜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胡雪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 300,751,408.57 319,193,188.34 -5.7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元)
15,011,817.24 22,436,879.98 -33.09%
本报告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增减
年初至报告期末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
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15,108,419.47 -40.33% 49,171,981.35 -36.9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元)
-4,237,696.65 -235.71% -7,425,062.74 -244.5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3,733,080.65 -235.22% -8,999,321.44 -384.7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元)
-- -- -18,745,012.85 -57.0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099 -235.62% -0.0173 -244.1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099 -235.62% -0.0173 -244.1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8.37% -43.04% -48.06% -74.00%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2,100,000.0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525,741.30
合计 1,574,258.70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
说明原因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
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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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14,0811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总数(如有)
0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有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数量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 数量
深圳市瀚明投资
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0.60% 45,551,000
质押 45,500,000
冻结 45,551,000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股份种类 数量
人民币普通股 45,5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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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28,569,551 人民币普通股 28,569,551
人民币普通股 20,724,169
人民币普通股 20,000,200
人民币普通股 13,872,362
人民币普通股 13,332,457
人民币普通股 6,375,666
人民币普通股 6,197,294
人民币普通股 5,5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5,168,888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
说明
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融通资本财富-
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
城汇理并购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城汇理战略并
购 9 号私募基金及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07,890 股股份,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3%),以上四家股东同为自然人宋晓明控制的企业,合计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16.15%,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
业务情况说明(如有)
不适用
注:1 由于公司股票目前暂停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尚未办理完成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初始登记,公司暂无法获取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信息,本表披露的公司股东总数及前十大股东情况依据 2017 年
7 月 7 日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退出登记时的信息统计。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是 √ 否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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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为21,162,808.67元,较期初下降48.21%,是因为报告期内支付酒店大楼租金、中介费用及子公司缴纳
企业所得税所致;
2、预付账款期末余额为1,855,066.17元,较期初下降32.51%,是因为报告期内部分预付工程款完工已结转所致;
3、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为836,420.22元,较期初增长131.01%,是因为报告期内待抵扣的增值税增加所致;
4、固定资产期末余额为442,989.61元,较期初增长117.71%,是因为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增加所致;
5、无形资产期末余额为 81,166.47元,较期初下降32.54%,是因为报告期内正常摊销所致;
6、长期待摊费用期末余额为1,441,590.20元,较期初增长90.39%,是报告期内小型维修整改工程增加所致;
7、预收账款期末余额为1,504,204.52元,较期初增长481.03%,是报告期内预收客户款项增加所致;
8、应交税费期末余额为5,195,223.34元,较期初下降46.15%,是报告期内缴纳子公司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所致;
9、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为14,306,372.07元,较期初下降30.70%,是报告期内及时支付酒店大楼租金所致;
1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为15,011,817.24元,较期初下降33.09%,是因为报告期内亏损所致。
(二)损益表项目:
1、本报告期营业收入49,171,981.35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6.93%,由于报告期内子公司收入下降所致;
2、本报告期营业成本31,959,871.38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3.04%,是因报告期内收入下降,成本相应降低;
3、本报告期营业税金及附加138,940.66元,较上年同期下降92.67%,是因“营改增”后,取消营业税所致;
4、本报告期财务费用66,403.60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5.20%,是因本期将闲置资金转存7天通知存款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5、本报告期资产减值损失-54,569.88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09.83%,是因报告期内收回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减少所致;
6、本报告期营业利润-9,355,664.96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71.77%,是因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减少所致;
7、本报告期营业外支出126,365.30元,较上年同期上升236.79%,是因报告期内支付预算外员工活动费用所致;
8、本报告期利润总额-7,781,406.26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04.84%,是因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减少所致;
9、本报告期所得税费用0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00%,是因报告期内子公司无盈利,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10、本报告期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总额-7,425,062.74元,较上期下降244.55%,是因报告期营业收入下降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1、本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8,745,012.85元,较上年增长57.024%,主要是因为上期退回预收的往来款所
致;
2、本报告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0.00元,较上年减少100%,主要是上期归还破产重整投资人捐赠款项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不适用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公司因2013年度、2014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
21日起暂停上市。公司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受理。2017年4月25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到公司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经常性损益数据的进一步说明》,表
明公司2015年度经调整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2017年4月28日,公司恢复上市保荐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撤回了其出具的与公司恢复上市申请相关的保荐文件。
2017年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召开第65次工作会议对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不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2.1条第(一)项规定的股票恢复上市条件,公司提交的相关申请文件
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2.15条的规定。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事项未获上市委员会
审核同意。
2017年5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7]31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5月16日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2017年7月7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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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股票暂停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股票2017年7月7日起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推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2017年9月15日,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深圳证券交易所作
出的《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7)311号),且法院已经受理。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关于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两网公司及交易所市场退市公
司相关制度过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
相关规定,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在办理退市公司股票挂牌过程中,如果退市公司对证券交易所退市决定提起行政复
议或诉讼,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受理其行政复议或法院受理其行政诉讼申请后,主办券商应暂停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工作,并依据行政复议和诉讼结果决定是否恢复其股票的挂牌工作。
鉴于公司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决定提起诉讼申请,并已被受理,广发证券暂停公司的推荐
挂牌工作。
(三)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
1、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决定纠纷案
2017年9月15日,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仅依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一份说明,
即认定公司2015年度经调整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而认为公司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作出的《关于深圳新
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7)311号]终止公司的股票上市等行为,无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决定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其股东权益,请求法院撤销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股票退市的决定。法
院已经受理,案件尚未审理。
2、华图教育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进展情况
2015年11月24日,公司披露了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8日诉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重大
诉讼公告。根据华图教育诉讼状,华图教育2014年10月29日受让金源联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光耀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人民
币4428万元本金及利息(截止至2015年10月28日,本金与利息共暂计人民币4829万元)债权中的人民币1550万元及利息债权
(截止至2015年10月15日,本金与利息共暂计人民币17660210.78元)。2013年10月18日,公司对光耀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借
款出具《承诺函》,同意对《借款协议》项下光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借款本金人民币4428万元的偿付义务提供连带担保。《债
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公司向金源公司所提供的针对《借款协议》的标的债权的部分保证一并转为向华图教育提供,公司应
向华图教育承担针对标的债权的保证责任。
2015年9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新都酒店破产重整,华图教育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报总额为
17660210.78元的债权,管理人不予确认前述华图教育申报的债权。2015年10月28日,华图教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2017年9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5)深中法破初字第81号】,判决确认华图教育对公司享有
普通债权775万元。公司已向法院提出上诉,案件尚未审理。
3、马岳丰保证合同纠纷案
(1)马岳丰保证合同纠纷案【(2015)揭中法民二初字第26号】
2015年8月12日,公司披露了自然人马岳丰2015年7月21日诉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且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的重大诉讼公告。马岳丰要求公司对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017年9月25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5)揭中法民二初字第26号】,判决公司对深圳市光耀地产
集团有限公司结欠马岳丰的借款本金13000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8月1日起自2015年9月14日止,按月利率1.8%计的利息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公司已向法院提出上诉,案件尚未审理。
(2)马岳丰保证合同纠纷案【(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4号】
2015年9月18日,公司披露了自然人马岳丰2015年9月9日诉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且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重大诉讼公告。
2016年12月23日,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4号】判决,判决公司对深圳市光耀地产
集团有限公司向马岳丰借款9,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8%开始计算至上述本金还清之日止)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从本判决已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2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2017)粤52民终257号】,判决如下:
A、维持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鉴定费负担部分;
B、变更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郭耀名、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惠州
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惠
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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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尚欠马岳丰借款本金9000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8月1日起
至2015年9月14日止,按月利率1.8%计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尚欠马岳丰借款本金9000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8月1日起至
2016年4月18日止,按月利率1.8%计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尚欠马岳丰借款本金9000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8月1日
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按月利率1.8%计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F、驳回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公司管理人将根据生效判决及重整计划确定的偿付方案通过提存资金向债权人马岳丰清偿。
4、自然人股东刘剑秋诉公司第一大股东长城汇理的股东权利纠纷案
2016年11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公司自然人股东刘剑秋诉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纠纷案
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公告。原告刘剑秋认为被告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8日的权益变
动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及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法院提出其持有和增持新都酒店股票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016年12月5日,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认为刘剑秋提出的诉讼请求明显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给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谓增加诉累,并造成其为应诉而产生的律师
费、诉讼费损失。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刘剑秋向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赔偿律师费损失人民币6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用。
2017年9月25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反诉被告刘剑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万元;
(2)驳回原告刘剑秋的诉讼请求;
(3)驳回反诉原告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5、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合同纠纷案
2017年5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公司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合同纠纷案且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重大诉
讼公告。在公司股票恢复上市过程中,针对公司2015年度高尔夫租金收入2,950万元是否属于经常性损益,公司特委托大信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复核。2016年12月15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高尔夫物业租金收入作
为经常性损益的复核说明》(以下简称“复核说明”),认为将高尔夫租金收入2,950万元作为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规定,作为经常性损益披露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2017年4月28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又向
公司发出《通知函》,认定《复核说明》将高尔夫租金认定为经常性损益不当,将公司2015年度营业收入中确认的2014年度
租赁期的高尔夫物业租金收入从经常性损益事项调整为非经常性损益。公司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长沙
分所作为专业的证券市场审计机构,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 在适用会计准则不变的情况下,针对同一问题先
后出具两个截然不同的审计意见, 导致公司直接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给公司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公司向法院提出判令
解除公司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并确认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长沙分所在担任公司恢复上市中介机构
工作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并连带向公司退还审计费12万元等诉讼请求。
2017年10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决,将在法律
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
诉讼(仲裁)基本情
况
涉案金额(万
元)
是否形
成预计
负债
诉讼
(仲裁)
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
影响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
况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王沛雁借款合同纠
纷案
1,685.02 是 尚未
判决
- 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的
偿付方案提存分配额
2014年06
月19日
http://www.cnin
fo.com.cn
马岳丰借款合同纠
纷案
9,000 是 二审已
判决
公司对借款人的借款本
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管理人将根据法院生效
判决及公司重整计划偿
付方案以提存资金清偿
2015年09
月18日
http://www.cnin
fo.com.cn
马岳丰借款合同纠
纷案
13,000 是 一审已
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对借
款人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
司已向法院提出上诉,
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的
偿付方案提存分配额
2015年08
月12日
http://www.cn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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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尚未判决
华图教育普通破产
债权确认纠纷案
1,766.02 是 一审已
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华图
教育对公司享有普通债
权775万元,公司已向法
院提出上诉,二审尚未
判决
- 2015年11
月24日
http://www.cnin
fo.com.cn
李庆来经济合同纠
纷案
1,600 是 一审已
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无需
承担偿付义务,原告李
庆来及被告李聚全已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出上诉,二审尚未判决
- 2016年06
月08日
http://www.cnin
fo.com.cn
自然人股东刘剑秋
诉公司第一大股东
长城汇理的股东权
利纠纷案
0 否 一审已
判决
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判
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及期
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 2016年11
月25日
http://www.cnin
fo.com.cn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合同纠纷仲裁案
586.2 否 尚未
判决
- - 2017年05
月12日
http://www.cnin
fo.com.cn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合同纠纷
12 否 一审已
判决
法院一审驳回公司的诉
讼请求,公司将提出上
诉
- 2017年05
月12日
http://www.cnin
fo.com.cn
广发证券合同纠纷
仲裁案
350 否 尚未
判决
- - 2017年05
月17日
http://www.cnin
fo.com.cn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
市决定纠纷案
- 否 尚未
判决
- - 2017年9月
19日
http://www.szse
.cn/main/aboutu
s/xywjs/tsgpxx/
(四)董监高人员变动情况
1、公司监事会2017年7月13日收到职工代表监事胡雪华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胡雪华女士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公司监
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同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推举毛会女士任公司监事会职工监事,毛会女士任期与第八
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2、公司2017年7月14日召开2017年第十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胡雪华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胡
雪华女士财务总监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3、公司董事会2017年9月25日收到独立董事陈小卫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陈小卫先生因客观原因,向董事会辞去独立董
事职务,同时辞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职务。陈小卫董事的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新的
独立董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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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不适用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
书中所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
作承诺
股权激励承诺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
诺
广州泓睿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其他承诺
针对公司李庆来经济合同纠纷诉讼,公司重整投资人之一广州泓睿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函:如果深圳中院最终判决支持李庆来的诉讼请
求且要求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在管理人提存的款项无法覆盖前述支付
义务的情况下,其将代新都酒店支付前述款项,保证本次诉讼不会对
新都酒店造成任何损失。为了进一步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失,泓
睿投资进一步承诺由于任何原因导致无法于李庆来支付义务发生时破
产重整管理人使用提存的款项履行支付义务,其将无条件的代本公司
支付相关款项,保证李庆来诉讼案件不会对本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同
时如果由于破产管理人使用提存款项履行前述诉讼案件支付义务的原
因导致预计债权经确认后提存账户不足以支付预计债权的情况下,其
将无条件的代管理人向预计债权债权人支付相应的差额。
2016 年 06
月 08 日
未约定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不
需承担偿还义务;本案
原告李庆来、被告李聚
全均提出上诉,二审尚
未判决。
广州泓睿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
及补偿安
排
根据公司 2015 年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广州泓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
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重整后通过恢复生产经营、注
入重整投资人及其关联方旗下优质资产等各类方式,使新都酒店 2016
年、2017 年实现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
亿元、3 亿元。如果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净利润的,由泓睿
2015 年 12
月 15 日
未约定 承诺暂未履行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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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以现金方式就未达到利润预测的部分对新都酒店进行补偿。
广州泓睿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深圳
泓睿天阗资产管
理企业(有限合
伙)、深圳华银汇
通资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
伙)、深圳丰兴汇
资产管理企业(有
限合伙)
其他承诺
1、2015 年 12 月 15 日,深圳中院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0-3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中关于重
整投资人无偿受让股份条件的具体约定如下:瀚明投资无偿让渡的
36,647,862 股股份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相关条件包括:(1)按
照评估净值 57,144.18 万元购买新都酒店大厦和酒店全部附属设备设
施、新都酒店位于深圳文锦花园的 24 套房屋、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按照不低于 1.4 亿元价格购买新都酒店位于惠东县大岭镇惠州高尔夫
俱乐部会所的房产及其他权益;承诺将新都酒店大厦和酒店全部附属
设备设施、文锦花园 24 套房屋租赁给新都酒店继续经营,租赁期限不
少于三年,租金合计不超过 200 万元/月,保障新都酒店重整后可以持
续经营。(2)承诺承担前款所涉交易产权登记转让所需缴纳的税费,
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3)承诺无条件承担和支
付资金,用于补足资产出售收入不足以按照重整计划之规定清偿债务
和提存预计债权的差额。(4)承诺以捐赠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保证重整
后的新都酒店净资产为正。(5)根据新都酒店经营和发展情况,为新
都酒店恢复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提供支持和帮助。未来新都酒店业务
转型需要与现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承诺承担全部的职工安置费用。
2、根据重整计划权益调整方案,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无偿让渡其
现持有公司股份的 50%计 22,775,500 股,由深圳华银汇通投资管理企
业(有限合伙)承接。2016 年 4 月 21 日,重整投资人承诺:为了保证
《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如果由于该股份存在瑕疵和风险或非新都
酒店原因造成的,致使其不能及时交割或过户至华银汇通以及丰兴汇
名下时;或者其已经交割或过户至华银汇通以及丰兴汇名下,但是由
于该股份存在瑕疵和风险或非新都酒店原因造成其无法合法拥有该等
股份而导致有权机关要求其返还已经取得的股份,华银汇通以及丰兴
汇承诺将不因此追究新都酒店责任,并自愿承担由于不能及时交割或
过户或合法拥有而造成的风险及损失,且华银汇通以及丰兴汇将继续
履行其在本《重整计划》中的所有义务、承诺及保证。
未约定
1、资产购买交割手续
已完成,公司与泓睿天
阗所签租赁协议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租赁期限 5 年,承
诺履行完毕。2、酒店
大楼、 文锦花园 24 套
房产等资产过户已完
成;高尔夫物业过户手
续尚在办理中。 3、重
整投资人无条件承担
和支付资金,用于补足
资产出售收入不足以
按照重整计划之规定
清偿债务和提存预计
债权差额的承诺已履
行完毕。4、以捐赠或
者其他合法方式保证
重整后的新都酒店净
资产为正的承诺已履
行完毕。5、未来新都
酒店业务转型需要与
现有职工解除劳动合
同的,承担全部职工安
置费用的承诺因尚未
触发履行义务暂未履
行。6、瀚明投资股权
过户承诺履行中。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12
四、对 2017 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不适用
业绩预告情况:亏损
业绩预告填写数据类型:区间数
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 上年同期 增减变动
累计净利润的预计数(万元) -1,800 -- -1,500 560.65 下降 421.06% -- 367.5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419 -- -0.0349 0.0130 下降 422.31% -- 368.46%
业绩预告的说明
受公司股票退市对经营发展的负面影响短期内难以消除、子公司业务调整尚未完成及相关中
介费用增加多重影响,公司经营收入难以明显提升,预计公司经营业绩下滑。
五、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不适用
接待时间 接待方式 接待对象类型 调研的基本情况索引
2017 年 7 月 1 日~09 月 30 日 电话沟通 个人 -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担保对象
名称
与上市公
司的关系
违规担保
金额
占最近一
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比例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截至报告
期末违规
担保余额
占最近一
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比例
预计解除
方式
预计解除
金额
预计解除
时间(月
份)
深圳市光
耀地产集
团有限公
司
本公司原
第一大股
东深圳市
瀚明投资
有限公司
9,000 401.13%
连带责任
担保
未约定 9,000 401.13%
管理人将
根据法院
生效判决
及公司重
整计划偿
9,000
2015 年 12
月已通过
公司破产
重整解除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13
原 100%股
权持有人
付方案以
提存资金
清偿
深圳市光
耀地产集
团有限公
司
本公司原
第一大股
东深圳市
瀚明投资
有限公司
原 100%股
权持有人
13,000 579.40%
连带责任
担保
未约定 13,000 579.40%
公司管理
人已对担
保债权应
偿付金额
进行提存
13,000
2015 年 12
月已通过
公司破产
重整解除
深圳市瀚
明投资有
限公司
本公司原
第一大股
东
1,685.02 75.10%
连带责任
担保
未约定 1,685.02 75.10%
公司管理
人已对担
保债权应
偿付金额
进行提存
1,685.02
2015 年 12
月已通过
公司破产
重整解除
贵州新都
益兴酒店
管理有限
公司
子公司参
股公司
9,000 401.13%
连带责任
担保
未约定 9,000 401.13% 协商中 - -
合计 32,685.02 1,456.76% -- -- 32,685.02 1,456.76% -- -- --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