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第十七届发审委拟任委员名单
深圳
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因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同纠纷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17)湘 0103 民初 3221 号】。
根据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4,936,991.59元(2016年11月25日,原告将该数据更正为12,556,057.78元)。2016年4月25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了公司的财务报表,认为原告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016年5月3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恢复上市保荐书》,认为原告已经具备恢复上市的法定实质条件,原告于同日向深交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深交所于2016年5月9
日受理新都酒店恢复上市的申请。
针对公司2015年度高尔夫租金收入2,950万元系经常性损益还是非经常性损益的问题,原告特意委托被告一进行了专项复核,并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由原告向被告二支付了审计费用12万元。被告一于2016年12月15日出具《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高尔夫物业租金收入作为经常性损益的复核说明》(“复核说明”),认为将高尔夫租金收入2,950万元作为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作为经营性损益披露,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2017年4月28日,被告一突然向原告发出《通知函》,认定《复核说明》将高尔夫物业租金认定为经常性损益不当,将公司2015年度营业收入中确认的2014年度租赁期的高尔夫物业租金收入,从经常性损益事项调整为非经常性损益。
二被告作为专业的证券市场审计机构,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在适用会计准则不变的情况下,针对同一问题先后出具两个截然不同的审计意见,导致原告直接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给原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7年5月10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
66名拟任人选来自证监会、交易所、高校、律所、券商、基金等机构,其中证监会机关和会管单位4人,证监局16人,交易所14人,国家部委6人,高等院校6人,科研院所2人,律师事务所5人,会计师事务所6人,证券公司4人,基金公司1人,保险资管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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