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02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新都退 公告编号:2017-06-02-02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进展情况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7年5月
31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自然人李庆来诉本公司合同纠纷案
【(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9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2016年6月8日、2016年6月18日分别披露了自然人李庆来诉本公
司合同纠纷的重大诉讼公告以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详细情况请见公司2016年
6月8日及2016年6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6-06-08、2016-06-18)。
三、案件的判决情况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
1、涉案款项虽然在《合作协议》中名为投资款,但该款项的性质实为李庆来向李聚全提供的借款。
2、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李聚全应于2014年3月1日前向李庆来归还
“投资款”及“收益”,“收益”约定可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的约定,李庆来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院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3、虽然《合作协议》约定“投资款”(即借款)总额2000万元、李聚全出
具的《收条》写明收到李庆来借款1600万元,但李庆来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
向李聚全实际交付的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故李聚全应向李庆来归还借款1500
万元及自收到借款之日(2013年11月30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李
聚全于2015年4月23日归还的90万元应从其应付的利息中扣除。
4、新都酒店并非涉案款项的借款人,《合作协议》中也未约定新都酒店承担还款或担保责任,李庆来要求新都酒店与李聚全共同偿还涉案借款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5、戈盾基于李聚全的委托代收李庆来的转款,应由李聚全承担法律责任,李庆来要求戈盾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二)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李聚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庆来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利息应扣除人民币90万元)。
2、驳回原告李庆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800元,由原告李庆来负担人民币7362.5元,由被告
李聚全负担人民币110437.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李聚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李庆来、被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戈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李聚全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
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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