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都: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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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9 17: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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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2-30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6-12-30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进展情况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6年12月28日收到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马岳丰诉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4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9月18日,本公司披露了自然人马岳丰2015年9月9日诉本公司



保证合同纠纷,且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重大诉讼公告,案件基本情况请见公司2015年9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的2015-09-18-07号公告。



三、案件的判决情况



在本案审理期间,本公司向普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原告马岳丰提交的“2011年10月20日《连带责任保证书》”中“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及“李聚全”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2016年8月15日,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作出【粤财安司法(2016)文鉴字



第45号】司法鉴定意见:



(1)2011年10月20日《连带责任保证书》中“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



司”印章印文与样本“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印文是出自同一枚印章。



(2)2011年10月20日《连带责任保证书》中“李聚全”签名与样本李聚



全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



普宁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郭耀名、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签订的《延期借款补充协议》,被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书》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后未能按约付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持有的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48%的股权作质押,且所质押的股权已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有关股权质押合同备案手续,质押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请求对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郭耀名、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对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作出的2011年10月20日《连带责任保证书》中“深



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样本“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出自同一枚印章的鉴定意见,被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作为印章鉴定的样本来源合法有效,予以采纳;对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作出的 2011年 10月20日《连带责任保证书》中“李聚全”签名与样本李聚全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的鉴定意见,被告的原法定代表人李聚全本人没有到现场提取笔迹样本,且被告提供的写有“李聚全”字样的样本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被告也未能提供真实合法的李聚全笔迹样本供鉴定机构使用。因此,鉴定机构对李聚全的笔迹鉴定作出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2016年12月23日,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



第234号】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还原



告马岳丰借款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8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



止,按月利率1.8%计);



2、原告马岳丰对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48%的股权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郭耀名、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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