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都: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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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7 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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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9-18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5-09-18-08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酒店”或“公司”)于2015年 9 月16 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的(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0号《民事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民事裁定书》中裁定受理申请人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阳新兴”)对新都酒店的重整申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新都酒店管理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委派代表:程国栋

主要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三段 79 号1幢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闻心达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春风路一号

三、法院作出受理重整裁定的时间及主要内容

1.裁定的时间:2015年9 月15日

2.裁定的主要内容:申请人德阳新兴以新都酒店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深圳中院申请对新都酒店进行重整。新都酒店对此未提出异议。

深圳中院查明:德阳新兴主张对新都酒店享有债权人民币61,263,558.44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德阳新兴的债权形成于债权转让,其受让了自然人周勃对新都酒店享有的债权,前述债权已经深圳中院(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确认。周勃与德阳新兴已就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了新都酒店。新都酒店对德阳新兴的债权人身份予以确认,并承认未能偿还该笔债务。另查,新都酒店成立于1990年3月8日,法定代表人闻心达,注所地深圳市春风路一号,注册资本329,402,050元,经营范围:经营酒店及酒店附属的车辆服务、自有场地出租、康乐设施、停车场、在酒店内经营餐厅、美容美发(不含医学整容业务)、桑拿按摩业务、经营卡拉OK、歌舞厅(不含的士高);洗车美容(分支机构经营)。

新都酒店股票(股票代码:00033,股票简称:*ST新都)于1994年1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新都酒店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新都酒店资产总计430,101,892.83元,负债总计611,888,349.95元,净资产为-181,786,457.12元。同时,根据新都酒店出具的2015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截至 2015年3月31日,资产总计421,688,042.63元,负债总计609,453,115.84 元,净资产为-187,765,073.21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深圳中院认为:新都酒店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其注册地在深圳,深圳中院对其重整案件有管辖权。涉案债权已经获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人德阳新兴的债权系经合法债权转让获得,并依法通知了债务人新都酒店。德阳新兴系新都酒店的合法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新都酒店重整。被申请人新都酒店无法偿还申请人德阳新兴的到期债权,且根据其2014年年报和2015年一季报显示其已经资不抵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新都酒店亦未对重整申请提出异议,应当依法受理德阳新兴对新都酒店的重整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申请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二、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新都酒店管理人。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深圳中院采取摇珠方式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新都酒店管理人,姚坤律师为负责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踏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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