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9-02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5-09-02-01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8月31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周瑞坤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揭中法民二终字第129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舒鹏程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74号】及【(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75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周瑞坤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周瑞坤民事起诉状,2011年3月16日,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向周瑞坤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人未按期还款。2014年4月15日,周瑞坤向普宁市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诉讼。案件详情见本公司2014年5月1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2014-05-15号公告。
公司2015年4月10日收到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周瑞坤借款3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共198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详情见本公司2015年4月1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2015-04-14号公告。
2、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不服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理终结,并出具了【(2015)揭中法民二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200元,由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本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在2014年度对该诉讼可能承担的偿还责任计提3000万元预计负债,本次披露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暂不产生影响;债权人查封公司宿舍房产目前未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二、舒鹏程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舒鹏程借款合同纠纷案【(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06号】
1、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舒鹏程民事起诉状,2010年1月,舒鹏程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本公司向其借款1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按月计收利息。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李聚全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相关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舒鹏程于2010年1月14日将本公司所借的1200万元汇入其指定账户上。因借款人及担保方均未履行偿还义务,舒鹏程于2013年5月24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2014年5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2014-05-29号公告。
公司2014年10月1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鹏程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2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应还款之日止);(2)、被告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李聚全对被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舒鹏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540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法院收取109540元,由本案四被告共同负担90000元,原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