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7-28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5-07-28-02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5年7月24日,本公司接到债权人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阳新兴”)《关于申请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通知书》,该企业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该申请能否被深圳中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当公司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深圳中院受理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本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本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公司2013年、2014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1.1条、14.1.3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该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在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出现:(1)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即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2)在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财务会计报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一、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情况
2015年7月24日,公司接到债权人德阳新兴的函,该企业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深圳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通过重整程序清偿其债权。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德
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三段79号1幢。
(二)申请人对公司的债权情况
2011年8月19日,周勃与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订立借款合同,约定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周勃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0天,自2011年8月19日至2011年12月16日,借款利率为2%/月;郭耀名、郭赞楼、本公司、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永州市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惠州市鑫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盈金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中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之后,周勃又与天津团泊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民乐福投资有限公司、临沂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增加上述公司为该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周勃于2012年12月1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980.8万元、逾期利息1,374万元;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认为:本公司是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履行严格的内部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法院认为,本公司为上市公司这一情况为公开信息,原告应当更加谨慎地审核本公司有权机关的授权和证明文件,而不能仅以本公司在《借款合同》、《借款延期协议》签字盖章而免除审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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