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7-28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5-07-28-01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进展情况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7月24日收到《周勃与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周勃与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5年7月21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周勃已于2015年7月21日将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债务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对本公司等20方作为保证人享有的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公司关于周勃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2011年8月19日,周勃与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订立借款合同,约定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周勃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0天,自2011年8月19日至2011年12月16日,借款利率为2%/月;郭耀名、郭赞楼、本公司、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永州市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惠州市鑫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盈金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中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之后,周勃又与天津团泊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民乐福投资有限公司、临沂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增加上述公司为该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周勃于2012年12月1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980.8万元、逾期利息1,374万元;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4年2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惠
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周勃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周勃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该案情的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2014年5月15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4-05-15)。
2014年8月5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深中法执字第1145号】执行裁定书,周勃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该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周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经受理并出具了执行裁定书。
该诉讼的进展情况,请见本公司2014年8月7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8-07)。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债权转让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周勃将拥有公司上述债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转让于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公司债权人发生变更,公司将自收到该《通知》后向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判决承担偿还义务。
公司在2014年度已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对该诉讼可能承担的偿还责任计提预计负债4,177万元,本次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暂不产生影响。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周勃与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通知》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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