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对000033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值得商榷
黄泥巴脚
2015-05-03 22: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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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有三:
一是从专业角度讲,证监部门已查处定案、司法部门已经全面介入大股东为牟己利擅自用000033担保经济纠纷案,以及重组双方又签约承诺情况下,聪明的方式是借用“结论”和“判例”出具有说明段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但不会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因为行政、司法介入层次是最高的,最高的都打消不了你“无法表示意见”的想法那么你告诉我们什么情况下你才能有法表示意见。
二是将关联交易和计提减值准备、负债等也作为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显得太缺乏会计基本功。会计是一门科学其会计的帐务处理均有真实完备的原始凭证支撑,否则不予确认和计量,没有你那么多随意性和多解性,根本就构不成“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
三是由于2013年度的非标意见,鉴于对其能力水平的不信任(从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中可推出, 前二年该中介一直未对公章使用、文件签发、存档等内控制度进行抽测,导致大股东为牟己利擅自用000033担保经济纠纷案发生,而立信或负有过失之责)建议换掉立信,在大股东们的力保下得已续聘,你对000033情况是知根知底的“没有金刚钻”再次揽此活干什么,难道就是为了等你再次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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