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0-28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情况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在中电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及结算业务,截止2017年09月30日,公司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余额为484,921,791.52元,在中电财务公司贷款余额为86,080,000.00元。公司在中电财务公司的存贷款金融业务公平,未损害公司利益。
二、对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本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认为中电财务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平台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同意将关于与中电财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中电财务成立于1988年4月21日,注册资本17.50943亿元,
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为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本公司与中电财务属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关联关系。
(2)中电财务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2017.09.30)充分反映了中电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由中电财务向本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5)公司为保障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制定了《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会议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本提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对公司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二〇一七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二〇一七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对二一六年公司经营目标责任人业绩考核及奖励的独立意见
公司二〇一六年经营目标责任人业绩考核与奖励方案符合公司《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独立董事签名:
王秉科
汪军民
江小军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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