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29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文件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公司章程(2015年4月修订) 公司章程(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拟修订)
1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区
宝安区新城二区湖滨路,邮政 龙井二路3号中粮地产集团中心第1层101室,邮
编码:518101 政编码:518101
2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3 新增 第五章 党的组织
无 第九十五条 本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中粮地产委
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公司党委由上级党委批
准设立,并经公司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在
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无 第九十六条 党委支持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机构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支持和促进公
司依法合规经营。党委尊重和支持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
无 第九十七条 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委员若
干名。党委书记原则上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根
据需要设党委副书记1-2名。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
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
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
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公司党委按规定设纪委,在公司党委和上级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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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无 第九十八条 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
领导与党委委员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
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
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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