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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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0 18: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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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21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7年2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

12月1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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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就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其中,财务负责人任免在征求审计委员会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情况,形成书
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应发出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和相关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电子邮件书面表决等形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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