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能源资讯
2018-05-24 20: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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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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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1381/FY/2018-144号



致: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丁明明律师和董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七届八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于2018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2018年



5月24日(星期四)下午14:30召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公告了本



BeijingShanghaiShenzhenTianji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ChengduNingboFuzhouXianNanjingHongkongParisg



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东大会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公司《董事会七届八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的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24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40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熊佩锦先生主持会



议,与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2,890,593,9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72.9121%,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授权人均为截至2018年5月17日(星



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有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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